人體彩繪職類中級技能職類測驗
評審人員遴選及管理規定
壹、人體彩繪職類中級技能職類測驗評審人員遴選及管理規定
第一條 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經單位推派或自我推薦參加評審人員之培訓:
- 現任或曾任大專校院助理教授以上職務,並有相關科系二年以上教學經驗者。
- 大專校院以上畢業,並有三年以上相關職類教學經驗者。
- 大專校院以上畢業,現任或曾任技能職類測驗相關職務三年。
- 高中職以上畢業,並在相關職類有現場實務經驗五年以上者或擔任相關職業訓練工作五年以上者。
助教服務年資不予採計。
第二條 人體彩繪職類中級技能職類測驗評審人員申請方式:
- 填寫人體彩繪職類中級技能職類測驗評審人員報名表/推派表。
- 填寫服務年資現職一覽表,並檢附服務證明書,服務證明書須加蓋機關(構)之關防、圖記或印信。
- 檢附資歷證明如畢業證書影本、工作經歷證明。
- 將上述所有文件,以掛號郵寄至本會(地址:台中市中區綠川西街59巷2號6樓之1,並於信封封面加註「申請人體彩繪職類中級技能職類測驗評審人員 秘書處收」字樣)。
- 書面資料、表格未附齊全者,一律退件不予審查。
第三條 本會秘書處就公開遴選之申請人所送之書面資料進行查驗,確認送審資料是否齊全,書面資料、表格未附齊全者,一律
退件不予審查。經秘書處查驗資料合格者,由本會規範製訂暨題庫命製人員進行書面資料初審後再轉由本會試務處評審
培訓組進行複審,未通過者備文退回。
第四條 經試務處評審培訓組複審通過者,行文通知需參加評審人員培訓。
参、評審人員培訓及研討規定
第五條 評審人員參與培訓時,應全程參與培訓課程,並經測驗成績合格後(合格標準比照中華民國人體彩繪從業人員職業工會
全國聯合會辦理人體彩繪職類中級技能職類測驗術科測驗評審人員培訓計畫),由本會理事長核定,經本會核發聘任為
評審人員,效期自發文日起算一年。
第六條 由中華民國人體彩繪從業人員職業工會全國聯合會負責,必要時得遴聘外部人員擔任講師,講師需曾有人體彩繪職類
不分級或中級技能職類測驗評審相關經驗,並具有下列資格:
- 現任或曾任大專校院助理教授以上職務,並有相關科系四年以上教學經驗者。
- 大專校院以上畢業,並有五年以上相關職類教學經驗者。
- 高中職以上畢業,並在相關職類有現場實務經驗六年以上者或擔任相關職業訓練工作六年以上者。
第七條 培訓人員資格審查由主任委員核定通過,由理事長正式聘任。
第八條 具有評審資格者,每年需參加本會辦理之評審研討,參加研討人員應全程參與研討課程並經測驗成績合格,由本會
發給評審人員聘任公文,效期自發文日起算一年,始得繼續擔任評審工作。
第九條 除例行之研討之外,遇有術科測驗試題或評審標準等有重大修訂時,亦應辦理評審人員之研討,所有評審人員均應
參與,未參加研討、未全程參與或研討成績不合格者,不予聘任為評審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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