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體彩繪職類中級技能職類測驗
評審人員保密及迴避規定
肆、評審人員保密及迴避規定
第十條 評審人員對於術科測驗成績或因職務及業務知悉或持有之秘密事項,應保守秘密。
第十一條 評審人員不得投資或經營與人體彩繪相關之補習班等營利單位。
第十二條 不得於與人體彩繪相關之補習班等營利單位,擔任負責人、行政或教育工作。
第十三條 應考人為其配偶、前配偶、四等親內之血親、三等親內之姻親或有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評審人員應主動迴避。
第十四條 本會不得聘請本會兼任或專任人員擔任本會學員之評審工作。
伍、撤銷評審人員資格相關規定
第十五條 經正式聘任之評審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本會得撤銷其評審人員資格。評審人員資格經撤銷或廢止,不得再參加
本會人體彩繪評審人員資格培訓。
- 知悉應考人為其配偶、前配偶、四等親內之血親、三等親內之姻親或有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應迴避而未避。
- 遺失全份或部分試題、答案卷(卡)、工件或評分表等文件。
- 擅自對外宣告測驗成績。
- 洩漏或盜用保密性試題、評分標準、評分表、參考答案、測驗成績或其他因職務、業務知悉或持有秘密事項之資料。
- 資格證明文件有偽造、變造或其他虛偽不實情事。
- 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宣告確定,但過失犯不在此限。
- 其他重大疏忽致影響應考人權益及本會測驗事宜者。